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文规定,构成本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同时满足两项重要前提条件:首先,行为人必须明确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其次,行为人须为其实施犯罪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协助。若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知情,即并无明知他人犯罪的故意,如此一来便无法满足本罪的构成要素。因此,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涉嫌帮信罪而获取利益,并不足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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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文规定,构成本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同时满足两项重要前提条件:首先,行为人必须明确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其次,行为人须为其实施犯罪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协助。若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知情,即并无明知他人犯罪的故意,如此一来便无法满足本罪的构成要素。因此,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涉嫌帮信罪而获取利益,并不足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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