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伤者
误工天数无明确固定上限,依伤情及治疗恢复等因素确定。
如简单骨折,合理治疗后恢复快,误工天数少。
复杂骨折或伴严重损伤,恢复漫长,误工天数则长。
2.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病历等认定误工天数。
从受伤日起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若后续康复治疗需休息,可主张相应误工时间。
3.若伤者故意拖延治疗或有不合理休息要求,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
案情回顾:小李因交通事故受伤,与
肇事方小胡就误工天数产生争议。小李认为自己腿部骨折,恢复慢,要求较长误工天数
赔偿。小胡则觉得小李伤情不严重,是在故意拖延治疗以获取更多赔偿。小李提供了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病历,主张从受伤日起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误工时间,双方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伤者误工天数并无明确固定上限,需依据伤情及治疗恢复等因素确定。小李腿部骨折,若为复杂骨折恢复漫长,误工天数可能较长;若为简单骨折恢复快,误工天数则少。
2、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病历等认定误工天数,小李主张从受伤日起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符合规定。但如果法院经审查认定小李存在故意拖延治疗或不合理休息要求,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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