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咨询该律师强奸罪在何种条件下可适用监视居住在处理涉案嫌疑犯罪名涉及强奸案件过程中,倘若具备逮捕的各项要求,然而由于特殊环境限制,例如身患重大疾病导致身体状况极差、失去自我照料能力、正处于孕期或正在育婴期、担任无他人扶持情况下生活无法自理的人的唯一监护者等,可以考虑采取监视居住的手段来替代执行逮捕。
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中,将其变更为逮捕的法律依据及条件是什么关于将监视居住变更为逮捕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若被监视居住人员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擅自离开监视居住场所;进行阻碍或干扰证人的作证行为;故意毁损、篡改或捏造证据,以及与他人坦白或串通共谋;在未得到执法机构的特许情况下私自会见他人及通信联络;且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监视居住规则,情节严重者,可依法对其实施逮捕;如确需采取逮捕措施,则可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留。
一般情况下,如果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拘留或逮捕后,在明确指定并执行的拘押监管期间内,发现他们违反了相应的拘押监管委任条款及条件,且其行为特别严重,或者案件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将强制措施变更为更为严厉的刑事拘留措施。比如,发现有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供等干扰、阻碍调查工作进行的不当行为。
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监控居住期间,如果发现他们违反规定,或者严重违背法定程序,又或者侦查机关新发现他们有违法犯罪行为,包括隐藏的犯罪历史,那么就应该立即依法采取逮捕措施,以此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秩序。
在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执行监视居住时,要是他们违反了相关规定,可能会被拘留。具体情况有这些:要是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严重违反规定,司法机关可以逮捕他们;要是在监视居住期间,发现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新的犯罪行为,或者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秩序构成现实威胁,也得逮捕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