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曾长期在深圳富士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ACLIMITED、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工作多年,担任过多家上市公司、大型集团公司及中小企业的法律顾问。擅于企业公司法务、经济合同纠纷、劳动工伤、知识产权等法律事务;长期为物流、供应链、建筑工程及类金融公司等行业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司提供差异化的法律服务。担任过的知名企业法律顾问单位:中国新世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裕环球实业有限公司、冠科(福建)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央企中国储运集团所设子公司)、深圳市中港通物流有限公司、富得巴精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深燃石油气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龙达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亮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新诚铭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勤本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正梓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等
咨询该律师关于n+1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究竟是以基本工资为基准,还是以实发工资为标准关于n+1补偿中基本工资的数额问题,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应以劳动者应得工资作为n的计算基准,而“1”则应参照劳动者辞职或被辞退当月的工资进行计费。因此,若用人单位决定依法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以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其支付标准便应按该劳动者在上一个月的工资水平为准。
加班费基准以基本工资计算的合法性依据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劳动者可以依法主张其加班费用,然而这些费用的核定标准是按照雇员自己的基础工资来进行计算的。换句话说,就是参照每个员工的基本薪资来确定。具体来说,如果在工作时间内被要求加班的话,那么应得的加班费将基于其当月实际总体收入除以按照国家法规所规定的21.75个工作天数再除以每天工作时长8小时后得出的数字,再乘以实际加班时间及相应的倍数之积进行计算。
在落实公司辞退相关赔偿方面,我们注重的正是依据员工实际薪资而定。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若有雇主决定解聘其中的劳动者,此时该员工的薪酬应以其于劳工合同期间内,自劳动合同正式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至前十二个月实际获得的平均工资作为基准进行核算。此外,裁员赔偿亦须尊重被裁员工的工作年限,具体表现为依照员工在本单位的服务年限每累积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作为补偿费用。
关于n+1赔偿是否涉及基本工资的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关于平均工资的定义为员工在加入公司工作后所得总薪酬除以月数的结果。同时,补偿标准中所提及的之“月”工资,其基本工资应以劳动者离职前连续两个月实际所得为准。具体来说,文中所述的“n+1”赔偿计算方式中,“n”的部分应理解为劳动者应当获得的薪资总额。至于“1”这一数值,则应理解为劳动者在上一月份离开公司前所领取的薪酬。
加班工资应按照基本工资还是实际工资发放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加班薪酬应按照员工实际所得工资进行核算。然而,同时我们还需注意,当劳动合同中对于加班薪资的计算基数已经做出明确说明约定之时,理应依据双方所设定的约定标准来进行认定。而这一点并不影响加班薪酬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政府所设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