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丧葬费方面,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为依据,算六个月的总额。
2.
死亡赔偿金呢,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定二十年。
六十岁后,年龄每增一岁减一年;
七十五岁及以上,则按五年计。
3.被
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来计算。
4.
精神损害抚慰金,得根据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等具体情形,还有
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去确定。
具体
赔偿金额得综合当地经济水平、事故责任划分等因素而定。
案情回顾:小胡与小静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小静不幸身亡。
事故认定小胡负
主要责任。之后,小静
家属将小胡告上法庭,就
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小静家属主张丧葬费应按较高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认为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还要求高额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小胡则对各项赔偿数额均存异议。
案情分析:1.丧葬费依法应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依据,计算六个月总额,需按此标准核算。
2.死亡赔偿金要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确定,结合小静年龄等因素判定。
3.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相应标准计算。
4.精神损害抚慰金需综合侵权人过错程度等多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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