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权基本上属于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若被告身份为自然人并且其户籍所在地和长期居住地并不一致的话,则应由被告人的常驻地的地方人民法院作为裁判机关处理该纠纷事件。而对于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类型的组织而言,应当由被告公司总部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工作。
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权限原则上归属于被告方居住地所属的地方人民法院负责。若被告为普通自然人,且其住所地与其经常性居住之地并不相符,此时便应当由该被告的经常性居住地所属的地方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反之,若是被告身份为法人或者其他类型的组织机构,那么应当由被告方的注册所在地或者主要经营活动地区所在的地方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项之规定,对于是否国内人士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相关民间借贷诉求的问题,出借方有权依法行使权利。然而,即使借款人为外地人员,出借方也一样可行使其权益。在此过程中,出借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须提交具备公信力的借据、收据及欠条等债权凭证,另外还需提供其他确凿证据以证实借贷法律关系的确立。
在欠款纠纷中,原告一般可以在其所在地提起诉讼。要是没有明确的管辖协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该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诉。对于借款合同来说,履行地可以被视为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也就是出借人所在地的法院通常具有管辖权。出借人在本地起诉是可行的,但裁决结果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当地法院的审判实践等因素。
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管辖法院,那么借款合同纠纷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或收款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作为贷款人,如果您有诉讼资格,并且在本地实际收款或者常住,那么您有权在本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审理和裁决相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