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高效解决劳动争议,我们创新性地实施了“一裁终局”制度。该制度确保大多数劳动争议在仲裁阶段即可圆满解决,避免了繁琐的诉讼程序,显著缩短了案件处理周期,提高了仲裁效率,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也适用于一裁终局制,仲裁实行的本身就是一裁定终局制度,无论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还是其他的劳动纠纷,但对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仲裁结论有争议的,还是可以在15天之内向法院起诉的。
工伤待遇终局裁决的规定是劳动类型的争议案件,包括工伤待遇方面的,它是按照一裁终局制度进行的。实际上它能够带来的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的时间,提高劳动仲裁的效益。我国劳动仲裁调解法当中明确的规定了工伤待遇方面的问题,属于一财中财。
工伤保险待遇案件是不适用于一裁终裁;但如果是对于医疗费用的数额不超过当地月的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的,那么就是属于一裁终裁的,对于是否属于就要看案件的实际情况。
是,为了使劳动争议仲裁实现便捷高效,本法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一裁终局。一裁终局能让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得到解决,不用再拖延到诉讼阶段,能够有效地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