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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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改刑事拘留不是必经阶段,监视居住和拘留都是属于强制性措施,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违反监视居住规定需要对此采取逮捕措施的,那么是可以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对于被告是先行拘留。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理阶段都是可以适用的,监视居住有期限限制,期限最长是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一般来说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的嫌疑人,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是可以采用监视居住的。
被判监视居住后第一个阶段就是呈批监视居住报告书,第二阶段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第三四阶段是确定和宣布监视居住执行地点,第五阶段就是交付执行监视居住环节,第六阶段是对登记了被监视居住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涉嫌犯罪的行为等信息的文件进行备案,第七八阶段为监督考察和监视居住后案件的办理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