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裁判文书已然下达之后,当事人依然有可能通过法院来进行和解与调解。执行调停,即是指在法院执行程序之中,各方当事人秉持自愿协商的原则,相互沟通、达成共识,从而圆满地完成整个执行程序的运作方式。这样的调解,可以是一方当事人自主放弃其部分或者全部的权益,也可以是一方满足对方提出的相关诉求,还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均作出适当的妥协退让。
仲裁裁决书作出后,虽然原则上不能再进行调解,但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仍可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从而终止执行程序。但这一和解须在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且尚未开始执行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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