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
起诉书送达遇找不到被告的情况时,可采用
公告送达。
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送达方式无效时才适用此方式。
法院会在公告栏、住所地及媒体上刊登公告,催促受送达人领取
诉讼文书,
公告期限为六十日,自发布起算,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若公告期间被告仍未出现,法院会依原告请求及
证据进行审理并判决。
此方式虽保障
诉讼程序,但对审判效率和被告权益保障有影响。
案情回顾:小李与小胡产生
纠纷,小李向法院
起诉小胡。然而,起诉书送达时却找不到小胡。法院核查后,确认小胡下落不明,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效。于是,法院依照规定,在公告栏、小胡住所地以及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催促小胡领取诉讼文书,公告期限设定为六十日。
案情分析:1、在此案中,因小胡下落不明且其他送达方式无效,法院采用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在规定位置刊登公告,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公告期限六十日自发布起算,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若公告期间小胡仍未出现,法院会依据小李的请求及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并判决。这种方式虽能保障诉讼程序推进,但也需注意其对审判效率和小胡权益保障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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