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取保候审与解除监视居住之间的关联性研究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措施皆应在规定期限内期满之时予以解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视居住期限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与审理工作亦不得间断。
解除监视居住期满通常是好事,说明嫌疑人或被告在这段时间里表现不错,没有违反规定,案件可能有了新的进展,或者部分调查已经完成。理论上撤销监视居住,就意味着解除了对他们的行动限制,可以恢复正常生活了。但具体情况还是要根据案件的发展和性质来全面评估判断。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措施,主要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目的是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同时不妨碍司法推进。该措施实施的基本依据是案件情况或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固定住所可供羁押。与拘留、逮捕等其他强制措施相比,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人身自由的限制较轻,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规避法律规定和监督管理。
没批捕不代表解除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目的是保证诉讼程序正常进行。没批捕可能是证据不够或情节较轻。要不要解除,得看具体情况和调查需求。要是案件还需要查或者有特殊规定,监视居住可能会继续。
取保候审转监视居住后,解除与否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如果侦查机关已经掌握了确凿的犯罪证据,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通常不会解除监视居住。相反,如果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或者不构成犯罪,或者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等情况,监视居住可能会被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