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相关规定,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存在重大疾病而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尤其是孕产妇或有哺乳期幼儿需要照顾时,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并不具有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可能,则应当给予其取保候审的权利。因此,在特定情形下,若某人因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同时又满足了其他取保候审的条件,例如不会对社会造成威胁等,便可依法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相关规定,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存在重大疾病而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尤其是孕产妇或有哺乳期幼儿需要照顾时,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并不具有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可能,则应当给予其取保候审的权利。因此,在特定情形下,若某人因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同时又满足了其他取保候审的条件,例如不会对社会造成威胁等,便可依法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明确的内容,取保候审的衡量标准之一为“对于患有重症疾病并且日常生活无法自行料理周全的罪犯,以及妊娠期或哺乳期内的妇女,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而使其不再具有产生社会危害性的潜在风险”。因此,在认定罪犯患有重症疾病并导致生活无法自理,且满足其他条件即取保候审并不构成社会危害性时,便可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明确的内容,取保候审的衡量标准之一为“对于患有重症疾病并且日常生活无法自行料理周全的罪犯,以及妊娠期或哺乳期内的妇女,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而使其不再具有产生社会危害性的潜在风险”。因此,在认定罪犯患有重症疾病并导致生活无法自理,且满足其他条件即取保候审并不构成社会危害性时,便可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明确的内容,取保候审的衡量标准之一为“对于患有重症疾病并且日常生活无法自行料理周全的罪犯,以及妊娠期或哺乳期内的妇女,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而使其不再具有产生社会危害性的潜在风险”。因此,在认定罪犯患有重症疾病并导致生活无法自理,且满足其他条件即取保候审并不构成社会危害性时,便可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