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监视居住并不是一种永久性的法律措施。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仍有可能被拘留。比如,被判定为监视居住的违法者或被告人,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情节严重,或者在执行监视居住期间又发现了新的犯罪行为等,都可能会被处以更严厉的拘留处罚。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刑事拘留与监视居住属于两种截然不同的强制性措施,两者互不相干且无法互相抵消。前者要求对嫌疑人进行羁押,通常在看守所执行;后者则允许嫌疑人在家属陪同下,于家中或特定场所内遵守相关监管规定。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对于上述两种强制措加以施时限均需单独计算,故在实施刑事拘留的过程中,不得从监视居住的时间中予以扣除。
监视居住措施乃是一项坚实有力的刑事强制手段,其履行对象主要围绕那些可能被判定为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属刑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同时也涵盖了那些身患严重疾病而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及正在哺乳自身婴幼儿的妇女人群。在执行监视居住之规定过程中,嫌疑人士或被告人的个人行动势必受到一定制约,然而,他们仍然具备在居所或其他授权地点自由居住的权益。
在犯罪行为发生后,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仅仅作为一种强制性的约束手段,但最终是否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仍需根据法院在审讯和审判过程中的裁决来决定。只有当发现不应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时,才能避免被判刑。
在刑事司法实践当中,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并非必然表明犯罪事实已然确凿成立。监视居住仅是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以及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所采用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旨在通过限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离开特定居所或者居所,同时对他们的活动加以监督和限制,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防止潜在的危害发生。因此,监视居住这一措施与是否已构成犯罪本身并无直接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