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慎摔倒时,若其所遭受的伤害系由于自身对交通事故不需承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导致,那么这种情形便有可能被视为工伤。然而,倘若劳动者并未遭遇交通事故或者需要负有主要责任,那么相应地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如果是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自己摔倒受伤的不算工伤。工伤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如因职业性事故导致的伤亡及其急性化学物中毒。
工伤保障包括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非自身主要责任)或城市交通、客轮等事故致伤。如骑行自行车摔伤,需保持现场,报警并请求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以此证明非主要责任,以便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障包括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非自身主要责任)或城市交通、客轮等事故致伤。如骑行自行车摔伤,需保持现场,报警并请求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以此证明非主要责任,以便申请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