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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机关有关吗

时间:2025.02.18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093人
律师解析:
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机关密切相关。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从条件方面来看,不同的犯罪情形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会影响是否适用监视居住以及适用的条件。
例如,可能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等因素。
而执行机关在监视居住中起着关键作用。
公安机关作为主要的执行机关,负责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包括确保被监视居住人遵守规定,及时掌握其行踪和活动情况等。
人民检察院则对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以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和监视居住措施的依法进行。
总之,监视居住的条件和执行机关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监视居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案情回顾:

小胡因涉嫌一起盗窃案被调查,公安机关考虑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小胡认为自己犯罪情节轻微,不应该被监视居住,与公安机关产生争议。公安机关则依据犯罪性质、情节及小胡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坚持认为符合监视居住条件,并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案情分析:

1、适用监视居住需考量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公安机关认定小胡符合条件,是基于相关因素的综合判断。
2、公安机关作为主要执行机关,负责对小胡的日常监督管理。人民检察院会对执行活动监督,保障小胡合法权益及措施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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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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