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监视居住期间,被逮捕后一般羁押两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个月,特别复杂的最高检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延期审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在涉案人员被监视居住转取保候审后,手机的返还需要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和警方的实际需求。如果涉案人员的手机与案件没有直接关联,或者警方不再需要该手机中的信息,那么警方应当及时将手机归还给涉案人员。这样既可以保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又可以确保案件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逮捕后,羁押期限需要综合考虑案件调查的进度和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捕后,在侦查阶段,其羁押期限通常不超过两个月。这一期限的设定,既是为了保证案件调查的高效进行,也是为了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与合理。
监视居住可以用手机,但须得到批准。新《刑诉法》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监视居住与批准逮捕是法律程序中的两个不同环节,不能混为一谈。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裁定并执行,而逮捕则需经检察院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并需出示逮捕证。两者在法律上具有明显的区别,不能简单等同。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运用这两种措施,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