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综合考虑到实际情况和历史背景,对于执行程序予以完毕的情况,我们为您明确列举了以下几种情况,它们分别是: 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其申请;实施执行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已被废止或者撤销;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公民已经死亡,且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也没有任何义务承担者;对于那些涉及追讨赡养费用、扶助费用以及抚养费的相关案件,其中的权利人死亡;在接受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由于生活困苦而无法偿付债务,而本身没有任何收入来源,同时还丧失了劳动能力;以及根据人民法院所认定的其他必须结束执行的特殊情况。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仍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同时,债务人可能面临信用惩戒等法律后果。
执行终结是法院因特定原因决定停止执行裁判或裁决的行为。这些原因包括执行标的已实现或灭失、申请执行方撤回申请、执行前提条件消逝、被执行人死亡或无遗产或无继承人,以及其它法律制度规定的终结执行情形。执行法官一旦作出此决策,执行程序即告终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概念,指法院尽力调查后,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则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此裁定为短期内无法执行的案件提供暂时性结案方案。申请人需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才能恢复执行。执行程序终结是执行中止,不代表案件终结。被执行人具备可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执行终结案件指被执行人已全面履行义务。
终结执行的次数并无明确限制。法院在强制执行时,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求来决定执行的时间,并没有每年执行次数的上限。一旦判决书生效,便可向有关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若在执行过程中,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但后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向原执行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的请求。因此,终结执行的次数并非固定,而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