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要
保证有能让被
监视居住人正常生活、休息的条件,也就是居住地方得能满足他们基本的生活需求,像有合适的居住空间,能供应饮食等。
2.居住地点得利于执行机关进行监督管理,比如方便安装和使用监控设备,执行机关人员能轻松地来巡查、监管等工作。
3.绝对不能在
羁押场所或者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这样能防止和羁押等措施弄混,切实维护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指定的监视居住环境得兼顾被监视居住人的生活需求和执行机关的执行便利,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限制条件。
案情回顾:小朱因涉嫌
经济犯罪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执行机关指定一处狭小且破旧的房间作为监视居住地点,房间没有基本的饮食供应,也不利于安装监控设备进行监管。小朱认为该指定地点无法满足其正常生活、休息需求,同时不符合执行机关监督管理要求,遂与执行机关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执行机关指定监视居住地点,应保证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常生活、休息条件,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此案件中狭小破旧且无饮食供应的房间不符合这一要求。
2、监视居住地点需利于执行机关监督管理,方便安装和使用监控设备等,本案指定地点在这方面也存在不足。同时不能在羁押场所等执行,此案件指定地点虽不属于此类,但其他方面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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