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被监督居住人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会根据案件情况和调查结果,判断是否提起公诉。如果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证据充分、犯罪事实清楚,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就会向法院提交公诉请求;如果证据不足、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认为不构成刑事案件或不具备刑事案件升格条件等特殊情况,可能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监视居住的执行流程详解监视居住制度由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类似的住所内执行。然而,若其并无固定住址可供履行该制度,则应当将其置于指定的居所中进行监管。在此期间,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需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方可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
“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并不代表一定会被送上法庭。案件是否会被移交司法审理,要根据具体情况和侦查结果来判断。如果在侦查过程中,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存在违法行为,那么案件将会被移交到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如果证据不足或者情节较轻,那么可能就不需要经过法庭审判了。
在刑事诉讼中,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执行机关会通过电子监控和实地巡查等方式对被监视居住者进行监管,确保他们未经许可不能擅自离开住所,未经同意不能与他人见面、通讯。执行机关有责任保障被监视居住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规范。
若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而非批捕,这意味着被控人不符逮捕条件,但仍受限监管。在监视居住期间,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居所,未经批准不得会见、通信,需应传随到,不得干扰证人,伪造证据或串供。监视居住最长不超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