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引诱录音在
证据领域有其特定地位,从证据分类角度属于视听资料。
其
合法性至关重要,若获取方式
违法,如设陷阱、欺骗等,法院可能认定为
非法证据而不采纳。
2.但若录音是在合法、正当情境下取得,像双方自愿交流且未用违法手段,通常可作为证据,用于证明相关事实。
总之,不能一概而论,需综合考虑获取录音的具体情境和方式等因素,以确定其是否能作为证据。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产生
经济纠纷,小朱为获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故意设局,在与小李的交谈中,通过巧妙诱导让小李说出对其不利的话,并暗中录音。之后小朱持该录音
起诉小李,要求其偿还
欠款。小李认为该录音是小朱设陷阱取得,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案情分析:1、该录音属于视听资料,其合法性是能否作为证据的关键。小朱设陷阱引诱小李说话并录音,这种获取方式违法。
2、根据法律规定,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法院可能认定为非法证据而不予采纳。所以,此录音很可能无法成为有效证据来支持小朱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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