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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通常无需预先通知被申请人,目的是尽快制止其财产转移,保障将来生效裁判顺利执行。不过,若法院采取该措施后三十日内,申请人未依法提起相关诉讼或申请仲裁,法院将自动解除该项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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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若想解除保全措施,可通过提供担保实现。若保全带来明显不公或额外损失,被申请人可递交与保全金额相当的担保文件,请求释放受限权益。此外,当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启动诉讼程序或提出仲裁申请时,被申请人也有权申请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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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解除保全申请,有三种常规途径。一是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诉,法院依法准予解除保全措施;二是特殊情况下,被申请人提供充足有效的担保物,如现金保证金、保函等以满足诉讼请求,法院会考虑批准解除;三是保全依赖的基础法律关系有重大变动,如争议解决、侵权行为不再存在,可向法院申请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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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需满足一些条件:一是保全资格申请人主动申请撤回;二是引发保全的核心条件改变,如争议双方达成协议解决、申请人诉求被驳回等;三是受保全方提供可信担保向裁判机构申请。申请时,申请人要以书面形式向作出保全裁定的司法机关提交,详述解除原因及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