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制措施,在期限届满后,是否会批准逮捕收押,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如果案件证据充足,犯罪事实清楚,那么就有可能被批捕。但如果证据不充分,或者罪行较轻,也可能会被调整强制措施,或者撤销案件。
监视居住可不是什么清闲的事情,它是对刑事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一种强制措施,限制了他们的居住和行动。在这段时间里,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审判都不会中断,司法机构会继续收集证据,进行深入审查。要是证据确凿,嫌疑人或被告人就会被起诉、审判,甚至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确保案件的处理不会因为居住限制而停下来。
监视居住和逮捕都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但两者还是有区别的。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授权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采取拘传、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第五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者须经批准方可离开住所,无固定居所者需指定居所。尽管法律规定明确,但实践中监视居住应用受限,尤其在异地监视上存在问题。
监视居住期满并不直接宣告案件终结。期满后,相关部门需解除监视居住措施。监视居住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责令被逮捕的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监控其行动的一种强制性手段。案件是否终结还需根据法律程序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