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监视居住并不是一种永久性的法律措施。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仍有可能被拘留。比如,被判定为监视居住的违法者或被告人,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情节严重,或者在执行监视居住期间又发现了新的犯罪行为等,都可能会被处以更严厉的拘留处罚。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刑事拘留与监视居住属于两种截然不同的强制性措施,两者互不相干且无法互相抵消。前者要求对嫌疑人进行羁押,通常在看守所执行;后者则允许嫌疑人在家属陪同下,于家中或特定场所内遵守相关监管规定。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对于上述两种强制措加以施时限均需单独计算,故在实施刑事拘留的过程中,不得从监视居住的时间中予以扣除。
监视居住措施乃是一项坚实有力的刑事强制手段,其履行对象主要围绕那些可能被判定为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属刑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同时也涵盖了那些身患严重疾病而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及正在哺乳自身婴幼儿的妇女人群。在执行监视居住之规定过程中,嫌疑人士或被告人的个人行动势必受到一定制约,然而,他们仍然具备在居所或其他授权地点自由居住的权益。
被监视居住的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基础上,可以申请转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都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适用的情况不同。如果案件情况发生变化,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比如罪行较轻、可能判处较轻刑罚,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中的两种强制措施,各有其适用条件和期限。如果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案件需要继续侦查,但尚未达到逮捕标准,原措施应解除或转换。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期满后,根据案件情况,可能会将强制措施转换为监视居住以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