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同济大学刑法学法律硕士。曾处理百余件刑事案件,多次为委托人成功争取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成功为经济类犯罪嫌疑人减少犯罪金额。在金融领域拥有深厚的背景,曾在多家全球500强知名险企等金融机构任职,积累了近十年的业内经验。在金融机构任职期间,通过详尽分析各类案件资料,精准制定调查方向,成功甄别多起保险欺诈与诈骗案件。随着当前社会对多领域综合人才得需求增加,从深耕多年的金融犯罪领域,凭借积累的案件经验、交叉领域的重叠以及监管资源延伸至综合领域,成功转型为刑事辩护律师。专注于金融犯罪领域并综合发展,多次为当事人提供高效辩护,并为受害者提出精准的刑事控告,赢得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 主要服务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保险赔偿纠纷。 (部分案例) 1.某软件科技公司与某国有公司技术服合同仲裁案,为其挽回近二百余万经济损失; 2.纪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为其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 3.张某某涉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为张某某提供刑事辩护并成功为其取保候审; 4.魏某涉嫌强奸罪案,为魏某提供刑事辩护并成功为其取保候审; 5.廖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为廖某某提供刑事辩护,法院认可并采纳其辩护意见,最终从轻量刑; 6.L某国家赔偿案,为L先生争取到百万元国家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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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强制性措施。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满足一定条件但不宜采取刑事拘留或逮捕手段时,可能适用。被监视居住者行动和行为会受限制监督,如不得擅自离开指定住所、通信可能被监控等,以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该措施适用于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孕期或哺乳期女性、生活不能自理者唯一抚养人等特殊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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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与指定监视居住一般不能同时进行。刑事拘留是紧急状况下对犯罪行为严重且证据确凿者的临时强制手段,适用于如涉严重暴力犯罪等情况。指定监视居住是特定条件下相对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通常先刑拘,符合条件时可变更为指定监视居住,同时进行的情况少见,具体依法律和实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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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刑事拘留时通常会向受害人发出告知,目的是保障受害者知情权,让其了解案件最新动态,使其感受到司法程序的公平与公开。但在某些特定情况,如可能对调查工作不利或存在其他合理理由时,通知可能会适当推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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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分住处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两种类型。住处监视居住一般无需缴保证金,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若无法提供担保人可能需缴保证金,金额由决定机关按案件情况确定。被监视居住者要遵守规定,违反规定缴了保证金的可能被没收部分或全部,还可能被要求悔过、重新缴保证金、提供新担保人或被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