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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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强制性措施。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满足一定条件但不宜采取刑事拘留或逮捕手段时,可能适用。被监视居住者行动和行为会受限制监督,如不得擅自离开指定住所、通信可能被监控等,以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该措施适用于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孕期或哺乳期女性、生活不能自理者唯一抚养人等特殊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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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与指定监视居住一般不能同时进行。刑事拘留是紧急状况下对犯罪行为严重且证据确凿者的临时强制手段,适用于如涉严重暴力犯罪等情况。指定监视居住是特定条件下相对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通常先刑拘,符合条件时可变更为指定监视居住,同时进行的情况少见,具体依法律和实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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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刑事拘留时通常会向受害人发出告知,目的是保障受害者知情权,让其了解案件最新动态,使其感受到司法程序的公平与公开。但在某些特定情况,如可能对调查工作不利或存在其他合理理由时,通知可能会适当推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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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分住处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两种类型。住处监视居住一般无需缴保证金,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若无法提供担保人可能需缴保证金,金额由决定机关按案件情况确定。被监视居住者要遵守规定,违反规定缴了保证金的可能被没收部分或全部,还可能被要求悔过、重新缴保证金、提供新担保人或被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