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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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期限过后,一般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用于确定保证人担责时段,若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责任免除。但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对债务人起诉或仲裁,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保证责任不受届满影响。判断保证人是否担责需依据保证期间及债权人行为,拿捏不准可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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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离世后,通常将其遗产继承人列为被告,继承人以所获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税款和债务,超价值部分自愿偿还不受限。若有遗嘱并指定执行人,也可将其列为被告。若保证人无遗产或遗产无法清偿债务,一般不列为被告,但债权人可在遗产范围内主张权利。总之,要依实际情况确定被告以保障债权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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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联名提供保证时,每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比例不必然相同。其取决于担保协议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若担保协议未明确担保份额,通常夫妇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有明确份额划分条款,则按约定履行责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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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签字的贷款一般视为共同债务,未明确偿还约定时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共同债务用共同财产清偿,离婚时应一并处理,可协商由一方承担或按比例分担,协商不成法院判决。但债务若未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非共同意思表示等情况则可能为个人债务,需综合多种情况判断贷款性质与偿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