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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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应用代位权制度需遵循关键条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要合法且已到履行期,即依法律规定建立且履行期满;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给债权人造成实质性损失,“怠于行使”指未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债权;三是债务人债权不得是个人专有。运用时要严格遵循,保障法律关系稳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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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纠纷开庭审理时,原告一般需亲自到场。原告到场能让法庭全面了解案件实际情况,利于陈述主张和提供证据。若有合理缘由无法到庭,经法庭准许可委托代理人诉讼。若原告不到庭,可能对诉讼请求支持不利,法庭或据对方答辩及证据作缺席判决。所以原告应尽量到场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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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借微信转账记录起诉不当得利,胜诉存在不确定性。转账记录能证实资金流转,但认定不当得利还需证明对方获款无合法依据,对方可能辩解为借款、还款或赠与等。需进一步提供证据排除合理可能性,如聊天记录等支持不当得利的证据,且要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要求,对方反驳证据也会影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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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满足多个必备条件:一是债权合法且已届满清偿期限,不存在可撤销等瑕疵;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身债权或从权利,表现为未通过诉讼、仲裁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三是该行为严重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四是债务人债权非专属权利,满足这些条件方可行使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