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在涉及到民间借贷纠纷的此类法律事务中,倘若原告没有提交诸如借据之类的直接证据以证实借贷关系的确立,然而却提供了由金融机构出具的转账凭证,那么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十六条之规定,原告便有权利凭借此转账凭证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若被告对此提出异议,声称该笔转账实际上是为了偿还先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债务,则被告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触犯寻衅滋事罪,所指的往往是在整个借款环节中所出现的不合理争执、恶意干扰以及使用暴力进行追讨债务等行为,这些不当行为会严重扰乱公众秩序或者他人生活的平静与秩序。在对这类犯罪行为进行判定和裁决时,法院会深入分析,并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具体的行为方式及其产生的社会影响来做出判断。举例来说,如果存在频繁的电话骚扰、非法拘禁、恐吓威胁等行为,那么就有可能被视为寻衅滋事。
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地点如何确定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问题,如若已事先在合同中做出了相关约定,则应严格遵循约定的履行地点,反之,如果并未作任何约定,那么,合同应以出借人为准指向借款人所在之处作为其实际的合同履行地。
对于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者,人民法院应予以立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法院必须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充分行使起诉权的权利。而对于符合该法条款规定的起诉请求,法院务必予以受理。在认定符合起诉条件后,须于七个工作日内启动立案程序并向相关当事人发送立案通知书;反之若判断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亦应于同样期限内制作裁定书作出口头或书面答复,驳回当事人的起诉要求。
民间借贷行为被判定为经济犯罪的法律惩戒措施在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民间借贷纠纷相关案件的过程中,若察觉到民间借贷行为自身疑似非法集资或其他刑事犯罪现象的存在,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申请并将相关案件移交至公安部门或检察机关进行处理。其次,我们需要认识到,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极为普遍的金融交易活动,尽管其中大部分都属于合法正常的范畴,但是也不乏一些非法或涉嫌触犯刑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