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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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所承诺的违约金一般有效。若保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无欺诈、胁迫等致合同无效情形,应认定有效。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需承担违约金责任。不过违约金数额要合理,过高或过低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符合法定条件的违约金具法律效力,能保障双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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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过期后通常不再拥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有法定存续期限,一般从债务履行期届满起算两年为其存续期间,未在期间行使则抵押权消失,债权人虽可能有债权但无法就抵押物优先获偿。若抵押合同约定长于两年且不违法,则按约定。总之,需结合法律与约定判断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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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定情形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能承担责任。若其参与诉讼的主张使其需对案件结果承担义务,且经法院认定应担责,就得承担。如合同纠纷中第三人主张权利,若法院判定其对合同无效或变更引发的损失担责,他就应承担。具体是否担责及担责类型依案件实际和法律规定确定,满足法定条件时可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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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银行与原告和解申请撤诉无需担保人同意,原告有撤诉的诉讼权利。但如果和解协议涉及担保人利益,如担保责任免除或变更,需征得担保人同意;若其不同意,法院会审查影响,不利则可能不准许撤诉。若和解协议仅涉原告与银行权利义务,未实质影响担保人权益,原告可自行撤诉,是否需担保人同意依协议内容及影响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