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结束后6个月内不得再次立即提起,此规定源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适用于原告,自首次裁决生效之日起算。被告在6个月内变为原告可随时起诉。原告需在被拒离婚或调解和解后,无新情况或理由,等待6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了详细程序。
撤回诉讼后,若纠纷仍未解决,当事人可随时再起诉,法律无明确时间限制。但离婚等特殊案件,若无新争议或合理理由,六个月内再提相同诉求可能会被法院驳回。因此,当事人需谨慎考虑撤诉及再诉的时机和理由。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原告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可基于相同诉求再诉,法院应受理。但离婚案件若无新事实理由,原告六个月内再诉,则法院不予受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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