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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可否由原告地法院管辖

时间:2025.01.27 标签: 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 阅读:969人
律师解析:
通常来讲,民间借贷的管辖法院有规定。
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来管辖。
要是合同对履行地点没做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晰,而争议标的又是给付货币的话,那接收货币一方所在的地方就是合同履行地。
倘若原告是接收货币的一方,那么原告所在地的法院就拥有管辖权
比如说,在借款合同里没有明确规定履行地,可借款是通过转账等方式给到了原告,这种情况下,原告所在地的法院就能管辖这起民间借贷纠纷
不过呢,如果存在其他特殊的约定或者情况,就可能会对管辖法院的确定产生影响。
总之,在处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必须依据具体的合同约定以及实际的情况来判断到底由哪个法院来管辖,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就是由原告地的法院来管辖。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双方未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借款通过转账方式转到小朱账户。后小李索要借款无果,欲起诉小朱,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小李认为自己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小朱则不认可。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规定,民间借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此案件中合同未约定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小李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按规定其所在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其所在地法院理论上有管辖权。
2、不过若存在其他特殊约定或情况,可能影响管辖法院确定。本案目前无特殊情况表明,所以小李主张有一定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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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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