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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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人代位权制度里,若债务人不行使其到期债权致债权人受损,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以自己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债权。此时,被替代者(债务人的其他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范围限于债权人债权总值。在代位权诉讼中,被替代者对债务人的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其债务履行对象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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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有三项必备条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届满,债务有法定基础并过履行期限;二是债务人懈怠行使到期债权,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次债务人主张金钱给付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三是债务人债权非专属个人,如特定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不可作为代位权客体。同时满足这些条件,债权人才能依法有效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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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行使代位权引发诉讼时效中断常见。依我国律法,诉讼时效中断后,自中断及相应程序完结日起重新计算时效期。代位权诉讼时效中断情形包括起诉、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等,此前时效期间无效。行使代位权遇时效中断,要妥善保管如催告函及回应等证据,同时关注重新计算的时效,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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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债务人代理人职责重大。需履行首要的履约责任,按协议向债权人还款;有如实披露义务,提供准确债务信息;因自身过失未履行债务要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履行债务过程中要诚实守信,严禁恶意逃避。否则,将受法律制裁与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