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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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诉讼管辖规定:依《民事诉讼法》,因合同纠纷诉讼,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同有管辖约定且不违背级别、专属管辖规定,依约定;无约定则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确定较复杂,给付货币时接收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时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处理该问题需综合案情与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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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收费标准主要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非财产类案件受理费通常80元上下,涉及财产则按诉讼请求金额或价额分段累计交纳,如不超1万元每件50元,超1万至10万部分按2.5%交纳等。但实际收费因地区、律所不同有差异,律师还会考虑案件复杂程度等确定具体金额,同类同金额案件收费也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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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本质属财产权范畴。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核心,是能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债权存在于债的关系中,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做或不做特定行为,有经济价值,债务履行时可转化为财产利益,如借款合同。此外,债权可转让、继承,这体现其与财产权紧密联系,符合财产权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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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代位权的行使次数在法律上无明确固定限定,能否多次行使取决于具体案件情形与法定条件。行使需满足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且损害债权人等情形,理论上符合条件且无特殊限制可多次行使。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如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度、债务人履行能力及各方权益平衡等因素,来判定是否允许债权人再次行使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