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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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认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结果时,可申请重新鉴定或诉讼解决,同时要保存好相关证据。重新鉴定需满足法定条件,如鉴定机构或人员无资质。诉讼时向法院提交充分依据和理由,法院审查鉴定意见,存在程序不合法等问题可能要求重鉴或不采纳。证据如病历、检查报告、现场照片等可支持鉴定结论、助力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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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全责定损后,车主可选择不修直接拿钱,这属协商解决范畴。法律规定对方有赔偿责任,定损明确损失金额,车主有维修选择权。但不修直接拿钱后若车辆出现问题易引发纠纷,责任界定模糊。因此协商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如签订协议记录协商内容,避免不必要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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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超出定损期应尽快与保险公司沟通并说明原因,可能面临费用增减情况。保险法律法规对定损期有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双方权益。若因合理原因超期,保险公司可能重新评估损失。费用增加与否依合同而定,被保险人可向维修店了解其他方案,如协商延长定损期,这是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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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损后被保险人通常可自行修车,能在指定或自选维修店。《保险法》赋予被保险人自主修车权利,指定维修厂利于规范维修和理赔对接,自选则尊重意愿。但要注意维修费用不超定损金额并保存凭证,非指定维修厂可能有质量和理赔问题,超定损金额部分需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