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咨询该律师在离婚后,夫妻共有房产的出售问题主要涉及房产所有权和双方协商。如果房产明确归属于一方,且对方有权定价和出售,那就可以卖。但要是房产归属不明确,或者双方都有共有权益,那在卖之前必须双方都同意。
当然是没有问题的。在房产证仅有女性姓名的情况下,只要这栋房屋被界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那么男性就可以使用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来申请贷款。
婚姻中,一方债务是否能执行共有房产,得看具体情况。如果债务是个人的,房产也是共有,法院会按照份额,只处置负债方那部分,保护另一方的权益。但要是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双方共同意愿,法院可能就会卖掉或拍卖整套房产。所以,具体怎么判,得看实际情况。
婚姻关系解除后,房产归属一方,若符合规定可销售。若房产无权利限制,且离婚协议或法院裁决明确所有权和处置方式,那么拥有房产一方享有出售权。但在实际销售中,必须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确保交易合法有效。
夫妻共有财产偿还房贷不一定非要均分。婚姻期间的所得财产一般都属于共有,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偿还房贷时,双方可以协商按特定比例分担,但这只是夫妻内部的约定,不具备法律的强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