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咨询该律师当有限公司破产后,股东通常不用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除非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破产清算时,财产会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偿还:首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次偿付员工的薪资、医疗、伤残补贴、抚恤费用及社保费用,再支付其他社保费用和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股权转让后,原公司的债务承担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债务的承担方式,那么就必须按照协议来执行。如果协议中没有提及债务问题,那么在法律上,原公司的债务仍然由公司自行承担,而不是由新股东或旧股东来承担。这样的处理原则旨在确保股权转让过程的公平性和合法性,保护各方的权益。
在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时,即使股东已全额出资,公司仍需以其资产承担债务。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自有资产对债务负责。破产清算的顺序为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按照员工薪资、社保费用及补偿金,非员工社保、税款,最后是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偿还。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后,股东的出资义务就已经履行完毕了,所以股东无需对未偿债务承担额外责任。股东已经交足出资的,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倒闭后,股东要想不用偿还超注册资本的负债,只有一种情况,那就是公司资产足以全额偿还负债。如果公司资产不够偿还,在特定条件下,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责任。比如股东没有足额出资或者抽逃资金,那么债权人可以申请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