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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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裁定并非仅依据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需全面评估相关因素。我国刑法中,死刑适用于犯极其恶劣罪行的罪犯,如严重暴力犯罪且后果严重、手段残忍、危害极大者可能被判死刑。是否判死刑要综合犯罪性质、情节等多层面因素衡量。司法程序会保护被告人人权,确保判决公正准确,不能简单按时长定死刑,要具体事例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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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死刑的犯罪构成具有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与主观恶性。在我国,如故意杀人且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等可能判绝对死刑。客观上犯罪行为有不可挽回的重大侵害性,主观上犯罪人有明确故意。不同罪名的绝对死刑犯罪构成有差别,要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综合评判,它是法律对最严重犯罪严厉制裁的体现,需依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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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通常不判死刑,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及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因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辨别是非与自控能力弱,易受外界影响犯罪。给予特殊保护利于其改正回归社会。但情节极严重恶劣且经最高法核准,可能判死缓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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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责任承担方面,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罪责的量刑并非取决于金钱数额,而是依据案件实际情节和法律法规。一般情况下,过失致人死亡罪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体系对这类案件裁决,关键看过失行为与死亡后果有无必然因果联系,还要考虑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