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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二次手术的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

时间:2025.03.06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鉴定 阅读:1402人
律师解析:
二次手术的伤残鉴定相关事宜如下:
1.鉴定时机:一般要在二次手术结束且伤情稳定后开展。
具体而言,需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明确伤者已完成二次手术,且身体状况适合进行鉴定。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能更精准地反映伤者因事故造成的伤残程度,以及后续治疗对伤残产生的影响。
2.鉴定流程:鉴定机构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标准,对伤者身体进行全面检查与评估,从而确定伤残等级
伤者在进行鉴定时,要携带齐全的医疗资料,像病历、诊断报告、手术记录等,这些资料能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3.地区差异及意义:不同地区对于具体鉴定时间的规定或许存在不同,所以要依据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机构的要求来确定。
及时进行伤残鉴定对伤者后续的赔偿等事项至关重要,能切实保障伤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因事故受伤并进行了二次手术,伤情稳定后欲进行伤残鉴定。但鉴定机构认为其缺乏医疗机构出具的已完成二次手术且适合鉴定的证明,拒绝受理。小朱对此存在异议,认为自己已恢复可鉴定,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按照规定,鉴定时机应在二次手术结束且伤情稳定后,且需医疗机构出具相应证明,鉴定机构要求小朱提供证明是合理的,以确保能精准反映伤残程度及后续治疗影响。
2、小朱虽自觉恢复可鉴定,但缺乏权威证明,其主张缺乏依据。若小朱想顺利进行鉴定,应按要求取得医疗机构证明,再携带齐全医疗资料前往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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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蔓萍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刘蔓萍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四届东城区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曾任职于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法学讲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以来,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处理过数百起民商事经济案件以及刑事案件;在医疗损害赔偿和劳动争议、公司法务及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能给出极为专业中肯的诉讼策略。最大限度维护和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获得了众多当事人一致良好的口碑与赞誉。同时刘律师热心公益参与了中国创业者维权服务热线,义务为创业者提供咨询和维权指导。 成功案例: 陈某某诉天津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全国首例超级细菌感染致死案) 王某等103名员工诉合肥铁路分局案 张某等16名员工诉民生银行案 刘某等3名员工诉北京鲍鱼先生餐饮有限公司案等劳动争议案 中铁十五局西北公司原董事长石某某受贿案二审经辩护最终无罪释放 杨某诉深圳大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权异议案 杨某等四人诉摩托罗拉北京公司劳动争议案 陈某和中国人民xxxx军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杨某某等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万某某非法拘禁案 孟某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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