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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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解除时是否需向中介方支付费用取决于多种因素。若中介完成促使合同签订职责且合同解除非其过失,可能需支付费用;若因中介不当行为致合同解除,通常无需支付或可要求返还费用。若合同明确规定了解除时中介费用处理方法,则按约定操作。总之,要综合考虑合同条款、中介履约及解除原因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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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计算方法及金额通常遵循合约明示约定。若合同有相关计算准则和额度规定,应按其执行;若无明确约定,则以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害为参照设定金额,损害包括预期利益但不超违约方应预料范围。实际中,法院或仲裁组织会综合多因素斟酌定金额,需结合合同与实际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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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适性房产交易中,支付期房定金后,应在定金协议期限内完成购房合同签署。若协议未明确,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通常不超一个月。法律上判断“合理期限”会综合多因素。开发商无故拖延签署,购房者可要求落实,否则或违约。支付定金时,建议与开发商明确合同签署时间,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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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缴纳的定金通常在一些情况下可返还。如开发企业未取得相关销售手续,购房协议无效时定金应全额返还;买卖双方对合同主要条款未达成一致且无过错,定金可退;开发商有违法违规行为阻碍签约,定金要退还;因不可抗因素致购房者无法购房,定金也能还。但购房者自身违约则定金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