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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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赢得撤销权诉讼后,一般不能直接以债务人犯拒执罪为由起诉。债权人撤销权是债务人减少自身财产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相关行为的权利;拒执罪是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却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若债务人撤销权诉讼后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拒执罪情形时可报案,二者需区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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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一般不属于遗产,但特定情况下可能用于偿债。若死者生前有合法债务约定,扣除丧葬等必要费用后,剩余赔偿金或用于偿债;因死者侵权等非法行为产生的债务,赔偿金通常不偿债;若近亲属与债权人达成不违法的偿债协议也行。总之,死亡赔偿金能否偿债需依具体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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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人撤销权案件中,财产保全是重要保障措施,犹如给债权安上防护栏。它能防止债务人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财产或随意处分财产。若满足条件,如债务人有损害债权行为,债权人可申请,法院会采取查封等措施。但申请需提供担保以防出错致债务人受损。具体操作按法律规定,各地法院可能有差异,能维护债权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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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有明确期限限制。一般从知道或理应知道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该期限固定,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规定,超期法院不受理。例外是因非自身原因未参加诉讼,从知道生效裁判文书内容起六个月内起诉;特定原因不能起诉的,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规定,第三人应严守期限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