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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的主体范围包括哪些

时间:2025.01.12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1367人
律师解析:
遗嘱继承的主体范围主要涵盖以下几类:
一、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在遗嘱继承中有着重要地位,具体包括:
1.配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扶持,共同生活,因此夫妻之间依法相互享有继承权
这种权利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是对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保障。
2.子女:这包含了多种情况。
婚生子女是在合法婚姻关系下出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养子女通过合法收养程序与养父母建立亲子关系,享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与继父母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也可作为继承人
3.父母:生父母是基于血缘关系的亲生父母;养父母通过收养行为成为子女的法定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因对继子女尽了抚养义务,享有继承权。
4.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姐妹、养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他们作为家庭中的长辈,在特定情况下可参与遗嘱继承。
二、代位继承
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比如,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在符合条件时可代位继承。
三、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他们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嘱继承,这体现了对其付出的认可和保障。
遗嘱人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自己的意愿指定上述范围内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其遗产。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前立下遗嘱,将部分财产留给配偶小李,部分给养女小静。小胡作为小朱同父异母的,认为自己也应分得遗产,质疑遗嘱只分给小李和小静的合理性,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李作为配偶,基于与小朱的婚姻关系,依法享有继承权,小朱有权在遗嘱中指定其继承部分财产。
2、小静作为养女,通过合法收养程序与小朱建立亲子关系,享有与亲生子女同等权利,小朱指定其继承部分财产符合法律规定。
3、小胡虽为小朱同父异母的,但小朱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依自己意愿指定继承人,未指定小胡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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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共同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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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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