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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要具备什么条件

时间:2025.01.12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1111人
律师解析:
立遗嘱是一项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行为,需要满足多方面条件,具体如下:
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意味着遗嘱人能够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能够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
比如,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成年人,通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像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真实反映遗嘱人的意愿。
如果遗嘱是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那么这样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伪造的遗嘱同样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部分内容也无效。
三、遗嘱内容须合法
遗嘱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四、遗嘱形式须符合法律规定
常见的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
不同形式的遗嘱有各自的法定要求。
以自书遗嘱为例,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案情回顾:

小朱在80岁时想立遗嘱,但其患有老年痴呆,精神状态不稳定,小朱的子女小李为多得财产,胁迫小朱立下对自己有利的遗嘱,且遗嘱中还试图处分邻居小胡的部分房产。遗嘱是小李代书,但没有小朱签名和日期。此遗嘱的效力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患老年痴呆精神不稳定,属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立遗嘱应无效。
2、小李胁迫小朱立遗嘱,此并非小朱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3、遗嘱处分小胡房产,属于随意处分他人财产,这部分内容无效。
4、代书遗嘱没有小朱签名和日期,不符合自书遗嘱法定形式要求,遗嘱形式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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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播放量:352 2022-06-09
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2年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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