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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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债权债务是总公司财务一部分,因无独立法人地位,民事责任承担依赖总公司,债权债务由总公司主张和清偿。但实际运营中,分公司有权以自身名义开展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特定情况下先以分公司自有资产偿还,若有资金缺口,再由总公司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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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分公司欠债时总公司常可被起诉。因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产生的民事责任往往转嫁至总公司。若分公司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总公司承担偿还债务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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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分公司债务由总公司偿还,因其不具独立法律人格,民事责任均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经营中债务无法清偿时,债权人可向总公司请求偿还。不过,总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后,可依据内部约定或规定,对有过失的分公司或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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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退伙人要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担责。若合伙协议有债务承担明确规定,依协议履行;若协议未约定,退伙者自退伙之日起,对退伙前其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行为引发的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此规则旨在充分保障合伙企业债权人权益,维持市场交易秩序稳定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