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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时间:2025.01.12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926人
律师解析:
关于口头遗嘱的无效情况,具体如下:
一、非危急情况订立时无效
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口头遗嘱的订立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方可订立。
这里所说的危急情况,包含多种紧急状态。
若订立口头遗嘱时,并不存在上述这些危急情况,那么该口头遗嘱就是无效的。
二、危急情况解除后未换形式则无效
当危急情况解除后,如果遗嘱人已经具备了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条件,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会失去法律效力
三、见证不符合要求时无效
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而且,这些见证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他们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这类人无法准确理解和见证遗嘱相关事宜;也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人,以避免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和不公正情况。
若不满足这些见证要求,该口头遗嘱同样是无效的。

案情回顾:

小朱在身体状况良好、无任何危急情况时,口头订立了一份遗嘱。后小朱突遇交通事故,在危急时又口头订立一份遗嘱,且只有一人见证。经救治小朱康复,有能力书面立遗嘱,但未重新订立。小朱去世后,遗嘱效力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首次在非危急情况下订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法律规定口头遗嘱须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当时小朱无危急情形,不满足法定条件。
2、交通事故时订立的口头遗嘱因见证人数不足而无效,法律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此遗嘱不符合见证要求。
3、小朱康复后未换形式重新立遗嘱,危急情况解除且有能力用其他形式立遗嘱时,之前的口头遗嘱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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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2年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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