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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遗嘱具备几个条件

时间:2025.01.11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1445人
律师解析:
有效遗嘱需具备多方面条件,具体如下:
一、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人要能够正确且清晰地表达自己内心真实的意愿,同时对自己所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认知。
例如,一个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就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一些因智力障碍等原因,只能进行部分民事活动的人,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类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下的遗嘱,在法律上是不具备效力的。
二、意思表示真实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想法的体现,不能存在受欺诈胁迫等违背其自身意愿的情况。
比如,有人通过威胁遗嘱人的生命安全,迫使遗嘱人立下不符合其本意的遗嘱,这样的遗嘱是无效的。
三、内容合法
遗嘱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遗嘱中不能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
四、形式合法
常见的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
不同形式的遗嘱有着相应的法定要求。
像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全部内容,然后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代书遗嘱则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需符合法定条件。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所有条件,遗嘱才具备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下一份遗嘱,将房产留给小李。但小胡提出异议,称小朱立遗嘱时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无法辨认自身行为,且怀疑小李胁迫小朱立遗嘱,遗嘱内容还涉及部分非小朱财产,遗嘱形式也不符合自书遗嘱要求,双方就遗嘱有效性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小朱立遗嘱时患严重精神疾病无法辨认行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此遗嘱无效。
2、若小李胁迫小朱立遗嘱,非小朱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不具法律效力。
3、遗嘱内容涉及非小朱财产,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此部分内容无效。
4、若遗嘱形式不符合自书遗嘱法定要求,也会影响遗嘱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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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2年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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