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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了遗嘱取款遗嘱无效吗

时间:2025.01.11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1063人
律师解析:
遗嘱的有效性需依据具体情形来判定,不能简单地认定写了遗嘱涉及取款内容就一定无效。
下面为你详细分析:
一、形式要求方面
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这是确保遗嘱有效性的基础。
例如自书遗嘱,需要遗嘱人亲自书写全部内容,不能由他人代写或打印后签字了事。
书写完成后,遗嘱人要亲自签名,并清晰注明具体日期。
再如代书遗嘱,除了要有遗嘱人的签名和日期外,还需要有两个以上与遗嘱内容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他们要亲眼看到遗嘱的整个订立过程,并在遗嘱上签字确认。
若遗嘱中关于取款的相关内容在形式上不符合这些要求,那么这部分内容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二、内容合法方面
遗嘱内容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如果遗嘱取款涉及的财产是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比如贪污受贿所得等,那么这部分涉及违法所得的取款遗嘱内容肯定是无效的。
另外,如果遗嘱内容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必要份额,相关部分也可能无效。
三、立遗嘱人能力方面
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若立遗嘱人在意识不清醒,比如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处于昏迷状态,或者是受到他人胁迫、欺骗等不具备相应能力的情况下订立了关于取款的遗嘱,那么这样的遗嘱很可能是无效的。
总之,只有当遗嘱在形式上符合法定要求、内容合法且立遗嘱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时,关于取款的遗嘱才有可能是有效的。

案情回顾:

小朱立下一份涉及取款内容的遗嘱。他是自书遗嘱,但未注明日期,且部分内容是打印后签字。遗嘱涉及的财产中有部分是其曾受贿所得,同时他在立遗嘱时正处于精神疾病发作期,意识不清醒。小朱去世后,继承人对该遗嘱的有效性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形式要求看,小朱的自书遗嘱未注明日期,部分内容打印后签字,不符合自书遗嘱需遗嘱人亲自书写全部内容且注明日期的法定形式,相关取款内容可能无效。
2、内容合法方面,遗嘱涉及受贿所得财产,此部分内容因财产来源违法而无效。
3、立遗嘱人能力方面,小朱立遗嘱时处于精神疾病发作期,意识不清醒,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遗嘱可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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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2年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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