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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的财产如何分割

时间:2025.01.11 标签: 婚姻家庭 同居 阅读:910人
律师解析:
未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在实际生活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来妥善处理,具体如下:
一、个人财产归个人
在未婚同居的情况下,一方在同居前就已经购买的财产,毫无疑问应归其个人所有。
比如房产,若一方在同居前就通过自己的资金购买,并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这套房产就是其个人财产。
再比如车辆,同样是在同居前个人出资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也属于个人财产范畴。
此外,只要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是个人财产的,不管是贵重首饰还是其他物品,都应归该方所有。
二、共同财产按约定或出资比例分割
同居期间,双方可能会共同购置一些财产。
对于这些共同购置的财产,如果双方在购买前就有明确的约定,比如约定好各自的份额或者使用方式等,那么就按照约定来处理。
若没有事先约定,就需要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例如,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家具,一方出资60%,另一方出资40%,那么在分割时就按照这个出资比例来确定各自的份额。
三、无法确定出资情况的,一般均等分割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无法明确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出资情况。
对于这种情况,在分割共同生活期间积累的财产时,通常会考虑均等分割。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也会适当照顾对财产贡献较大的一方,以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总之,未婚同居财产分割要结合具体实际情况,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来进行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未婚同居,同居前小朱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一套房产。同居期间,二人共同购置家具,未约定份额。后两人分手,对房产归属及家具分割产生争议,小朱认为房产是个人财产,家具应按自己贡献多分,小李则有不同看法。

案情分析:

1、对于房产,小朱在同居前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依据个人财产归个人原则,该房产应归小朱个人所有。
2、关于共同购置的家具,因双方没有事先约定份额,应按照出资比例分割。若无法确定出资情况,则一般均等分割,同时适当照顾对财产贡献较大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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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2年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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