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咨询该律师法院查封车辆是对所有权的临时冻结,旨在保全财产;与之不同,扣押涉及实际控制并可能处置。车主在查封期间仍可正常使用车辆。除非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法院才会考虑扣押。交警通常不会扣留已查封车辆。因此,查封不自动等于扣押,后者需在特定执行需求下发生。
根据查封车辆上路的相关法律法规,查封车辆并不意味着必定会遭受处罚扣押。法院在执行相关措施之前需明确被执行人的身份,无论是法人或是其他组织中的个体,抑或是普通公民。
诉前财产保全时对于机动车可以查封,也可以扣押,人民法院具体采取哪种保全措施,应该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确定,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已经被交警大队给扣押下来了的话,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车辆就可能会被扣押。
所谓查封,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相对人的财产上加贴封条,予以强制封存。查封期间限制财产权的使用,被查封人不得处分其财产。扣押是指行政主体限制行政相对人对其财产的继续占有和处分的一种强制措施。查封与扣押的区别在于:查封的财产一般是不易移动或没有必要转移于行政机关处所的物品,即留在原地查封;而扣押的财产一般是可以移动的。
从法理上,法院查封的车辆非正常行驶车辆,不能作为交警行政管理“相对人”,交警无权扣留这些车辆。其次,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应服从、尊重生效法律裁定,维护司法的权威。人民法院对扣留查封车辆的交警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拘留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