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子女抚养精选解答 > 离婚可以让一方无探视权吗

离婚可以让一方无探视权吗

时间:2025.01.09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915人
律师解析:
关于离婚时一方探视权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是不能随意被剥夺的,以下为您详细分析:
一、探视权的法定性
探视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天然的血缘关系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夫妻离婚后,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并不会因此而消除。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有协助其行使探视权的义务。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父母与子女之间情感的交流和联系,让子女能够在成长过程中感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对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特殊情形限制
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探视权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甚至暂时中止。
例如,当探望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且尚未治愈时,其与子女的密切接触很可能会将疾病传染给子女,从而对子女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又或者探望方存在对子女暴力虐待等行为,这无疑会给子女的心理健康带来极大的伤害。
三、限制程序
即便出现了上述特殊情况,也不能由一方擅自做主剥夺对方的探视权。
正确的做法是,应当通过法院依法进行判决,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对探视权进行限制以及限制的具体程度。
所以说,在通常情况下,不能简单地让一方失去探视权,必须要有法定事由,并且要经过法定程序。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离婚后,小李获得孩子抚养权。小朱想探视孩子,小李却以小朱近期身体不适,担心传染孩子为由拒绝小朱探视,双方就探视权问题产生争议,小朱遂将小李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探视权具有法定性,小朱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小李有协助义务,不能随意剥夺小朱探视权。
2、虽然存在特殊情形可限制探视权,但小李不能擅自做主。若担心小朱身体状况影响孩子,应通过法院判决,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限制及限制程度。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需要。证明格式如下:__县公安局__乡派出所:__某(小孩名字)身份证号码为,今年岁,系我村村民__某之子,自出生以来一直在本村居住。经本人申请,父母同意,拟将身份证姓名......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13031168085
咨询我

抚养协议是可以进行公证的,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公证。父母离婚后,子女归一方抚养,如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13031168085
咨询我

小孩判给父亲或者母亲都有可能。按照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13031168085
咨询我
图文精选 普法视频 语音解答
  • 离婚后不给抚养费会坐牢吗

    万鹿勇律师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不给子女抚养费不至于坐牢,但是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播放量:311 2022-06-09
  • 夫妻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标准

    易轶律师

    如果孩子2周岁以下的话,抚养权会归由女方抚养;如果孩子年满8周岁,则会参考孩子的意见。孩子2到6周岁,此时抚养权参考的因素最多,建议您收集平时您照顾孩子更多,您的经济条件优于对方,工作稳定性更强等证据证明您的抚养条件优于对方。

    播放量:777 2022-06-09
  • 指定监护人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刘双律师

    指定监护适用的条件是监护人对承担监护责任有争议。争议有下列几种情况,有的是后一顺序的人不同意由前一顺序的人担任,或同一顺序的人相互争着要当监护人的。

    播放量:307 2022-06-09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十余年,已为100000余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办理案件4000余起。擅长解决疑难复杂、离婚、继承法律纠纷案。 易轶律师多次办理社会影响高的大案及名人案件。曾代理乒乓球奥运冠军、女排奥运冠军的婚姻家事纠纷案件,代理CBA总冠军明星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担任著名国画大师之子的顾问,参与遗产继承纠纷案,代理高额股权分割涉案离婚案等,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摆脱经济纠纷。 易轶律师常年活跃于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深圳卫视等媒体;《法律与生活》专栏作者;荣登《中国妇女》杂志封面人物,曾接受《人民日报》、《环球时报》、《光明日报》、《中国新闻网》、《三联周刊》、英国路透社、法国新闻社等中外媒体采访;获得“2021年腾讯新闻优秀女性青年”、“2020—2021年度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18—2019年度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15—2018年度北京市优秀律师”等荣誉。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