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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可以额外备注生效条件吗

时间:2025.01.08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855人
律师解析:
关于在借条中额外备注生效条件这一事项,下面为你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典》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可以附条件的。
当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条件成就时才会生效。
而借条,它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书面凭证,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
所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条是可以附加生效条件的。
这一规定为在借条中备注生效条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二、举例说明
在实际生活中,为了更好地保障双方的权益,我们可以在借条中设定合适的生效条件。
例如,约定“本借条自借款人实际收到借款之日起生效”。
这样设定的意义在于,避免出现一种情况,即虽然借条已经出具,但借款实际上并未交付给借款人。
如果没有这样的生效条件,在借款未实际交付时借条就产生法律效力,可能会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纠纷
三、注意事项
在备注生效条件时,需要特别注意。
首先,生效条件必须明确、具体,让人一目了然,同时还要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判断性,防止产生歧义。
其次,所设定的条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公序良俗
如果违反了这些要求,那么该生效条件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也就无法起到预期的保障作用。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出具借条,借条中备注“本借条自借款人实际收到借款之日起生效”。之后小李称已转账给小朱,但小朱坚称未收到,双方就该借条是否生效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可附条件,借条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范畴,所以此借条附加生效条件符合法律规定。
2、该生效条件明确具体,即“实际收到借款之日起生效”,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判断性,若小朱确实未收到借款,借条就未生效,能有效避免借款未交付时借条就生效带来的风险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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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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