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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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通常需单独诉讼,是一种特别的“权利武器”。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名义代位行使。在司法实践中,代位权诉讼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债权人要亲自起诉要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债务。单独诉讼能明晰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权益,具体程序要求因地区法律规定或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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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之诉结束后法院开启审查程序,先审查债权人撤销权是否成立,即看债务人行为是否损害债权人债权。若成立,法院判决撤销相关行为,使其自始无效,债务人财产恢复原状,债权人可优先获清偿。撤销权行使以债权为限,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明知,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法院会综合判断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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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一年期限,从债权人知道或理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若一直未察觉撤销事由,则从债务人做出行为之日起算。此一年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超过期限撤销权消失。比如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知道后一年为行使撤销权有效时间,不知则从行为发生过一年后撤销权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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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撤销权是以债权人名义行使的权利。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且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权或撤销相关行为。行使需满足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及造成损害等条件,范围以债权人债权为限。法院审查案件时会综合证据依法判断,力求公正裁决。